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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:
被告人曾某某,女,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,汉族,高中文化,无业。
被告人高某某,女,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,汉族,初中文化,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。
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,2020年5月XX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、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,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
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现已审理终结。
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,2019年XX月,被告人曾某某邀约被告人高某某在网上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,曾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,高某某主要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协助曾某某管理赌场。
该赌场通过网络游戏“XX”App建立俱乐部缴纳房费为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场所,设置游戏中的积分1分为人民币10元或者5元,以换三张、四番封顶的成都麻将、跑得快的纸牌游戏为赌博方式,制定每8局游戏结算1次,每次抽取大赢家10元或5元作为房费的规则,并通过聊天软件“XX”app建立群聊向各参赌人员收取房费、发放福利红包及对参赌人员之间的赌资结算进行协调、管理。
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,被告人曾某某利用闲聊群组织符某、杨某、谢某、张某等370余人赌博,并利用闲聊账户收取房钱共计42.211万元。
开设赌场期间,二被告人共计获利10余万元,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分得6万余元,被告人高某某分得4万余元。
2020年5月XX日,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;2020年5月XX日,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投案。
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案发后,被告人曾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,被告人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曾某某、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
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曾某某部分退赃,被告人高某某全额退赃,可酌定从轻处罚。
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从宽处理。
认定上述事实,有经庭审质证、认证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、到案经过、扣押决定书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,证人符某、杨某、谢某、张某等人的证言,被告人曾某某、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,辨认笔录、闲聊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曾某某、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,组织他人参加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
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、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、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、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、第二十七条 、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、第三款 、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、第三款 、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、第三款 、第五十二条 、第五十三条 、第六十四条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 ,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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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,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、开设赌场、以赌博为业的行为。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,并有人实际使用,就成立本罪既遂,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。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,并与赌博为业的,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,开设赌场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(一)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;
(二)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;
(三)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;
(四)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,从中收取回扣、介绍费的;
(五)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以营利为目的,以赌博为业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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